客户迁址须提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。
(1)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,供电企业子以销户。新址用电优先受理。
(2)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。
(3)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且新址用电容量不知过原址容量,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。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。
(4)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,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,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。
(5)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者,除按(供电营业规则)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外,私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。律按新装用电办理。